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创造性是根据一定目的和任务,运用一切已有的知识和信息,积极、主动、有效地观察、思考、发现,从而产生出某种新颖、独特、有社会或个人价值的产品的心理
过程。这里的产品是指以某种形式存在的思维成果。它既可以是一种新概念、新设想、新理论,也可以是一项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产品。人们常把创造力用多种形式
加以判别,有的强调主观上的创新,有的强调创造的目的性;有的侧重创造的过程,有的则侧重创造的结果;有的从创造的认知方面出发,有的则从创造的动机、人
格因素人手,或者兼顾两者。这些判别形式从不同角度或多或少地反映了创造性的一些本质特点,即创造力不是一种单一的心理活动,而是一系列连续的高水平的复
杂心理活动,是人的智力因素中最能动、最积极、最活跃的功能。根据结果来判别创造力,其判断标准有三,即产品是否新颖、是否独特、是否具有社会或个人价
值。“新颖”主要指不墨守成规、破旧出新、前所未有;“独特”主要指不同凡俗、别出心裁;“有社会价值”是指对人类、国家和社会的进步具有重要意义,如重
大的发明、创造和革新;“有个人价值”则是指对个体的发展有意义。